汉谟拉比法典出自于哪个国家

学科知识库2023-11-03 17:26:55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有许多古老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其中,《汉谟拉比法典》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献之一。别看它离我们这么久远,但它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发。

汉谟拉比法典出自于哪个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主要原因

一是为了适应打天下到安天下的转变,更好地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业已形成的社会秩序。

二是为了适应汉谟拉比加强中央集权,实行专制统治的需要。

三是为适应奴隶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商品货币关系、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通过法律形式调整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

四是立法治政早已是历代两河流域统治者奉行的传统。从苏美尔城邦时代至古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这一传统从未中断。

五是以前的成文法通过简略且残缺不全,语言以及内容不适应现实需要。因此制定一部能适应社会变化的新法典,实属历史发展的必然。

《汉谟拉比法典》颁布背景

1、奴隶制经济快速发展

大约在公元前2191年,库提人入侵南部两河流域,灭亡了阿卡德王国,但库提人并没有在两河流域南部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对苏美尔地区的统治也比较薄弱。在此前提下,苏美尔各邦逐渐复兴。约公元前2120年,乌鲁克王乌图赫加尔(约公元前2120—前2114年在位)赶走了库提人。在这之后不久,乌尔王乌尔那木(约公元前2113—前2096年在位)打败乌图赫加尔,并统一了南部两河流域,建立起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前2006年),两河流域从此进入乌尔第三王朝的苏美尔帝国时期。

乌尔第三王朝时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国王直接控制着国家3/5以上的土地,王室的农场、牧场和手工业,其中主要的劳动者是奴隶和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这些依附民与奴隶的地位相差不大,只能领取一点维持生活的口粮。私有奴隶制同样有所发展,当时使用与买卖奴隶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一般的牧人、手工匠、商人和士兵都有奴隶以供驱使,有的商人可能以买卖奴隶谋取利益。有份文书记载到:“商人乌尔·努斯库从奴隶主人乌尔·额处以银11舍克勒(合92。4克)买了一个名叫……鲁姆的男奴来。”私人奴隶比王室奴隶的处境要稍微好一些:他们有自己的家庭,能够赎身和出席法庭作证。

乌尔第三王朝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对奴隶反抗行为的制裁十分严厉。《乌尔那木法典》中第14条规定:“倘若(……)有男奴(或女奴从主人家逃跑)并越出城界,(他)人将他(或她)带回,则该奴隶的主人应付给替他带回者银2舍克勒。”第23条规定:“倘若有人的女奴把自己与其女主人相比,对她出言不逊,则应以1夸脱盐擦洗其嘴。”即便如此,奴隶逃亡现象依旧很普遍。

乌尔第三王朝时迅速发展的奴隶制经济,使大多数自由民处境日益恶化,其中有较多的自由民甚至被迫自卖为奴,加剧了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大批自由民破产后被迫自卖为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兵源。与此同时,乌尔第三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外部埃兰人与阿摩利人侵袭不断,最终乌尔王伊比辛(约公元前2029—前2006年在位)被埃兰人俘获,乌尔第三王朝至此宣告灭亡。

2、两河流域颁行法典的传统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中央集权统治大大增强。乌尔那木颁布了现今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那木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自己在南部两河流域的最高统治。这部法典带着浓厚的神权色彩。这部法典的“序言”中直言乌尔那木是“恩利尔从众人中选择了他”。至乌尔那木之子舒尔吉(约公元前2095—前2048年在位)时,国王开始被视为神。舒尔吉被称为“神舒尔吉”。舒尔吉之子阿马尔·辛(约公元前2047—前2039年在位)则被称为“给全国民众以生命之神”。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陷入分裂局面,这一时期的伊新、拉尔萨、埃什嫩那和玛里等城邦都制定了各自的成文法典,主要有: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上述法典在结构形式上都有序言,有的法典同时还有结语,且从内容看来,序言与结语两部分都是君主用来解释制定法律的目的,标榜自身的“公正”和“正义”,用祝福或威胁来命令人们奉行遵守法典条文。另外,从条文内容上看,上述法典都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之间有着继承与被继承的内在联系。

3、汉谟拉比的专制统治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之后便退回了东方山地,而阿摩利人却在两河流域定居了下来。阿摩利人初到两河流域时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但其很快接受了苏美尔·阿卡德文化,由此进入阶级社会,一些阿摩利人的国家在这时兴起了,例如苏美尔地区的拉尔萨、阿卡德地区的伊新、幼发拉底河中游的马里、底格里斯河中游迪亚拉河流域的埃什嫩那等。为争夺两河流域的统治权,这些国家陷入长期混战,最终是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的巴比伦,在其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的带领下从中胜出,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巴比伦第一王朝(又称古巴比伦王国)。

汉谟拉比有阿摩利人的血统,这点可从他的名字中看出。因为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所有人的名字都能构成一个表意完整的短句,其中大多数人的名字只使用一种语言,例如汉谟拉比的父亲辛姆巴利特就完全是阿卡德语,意为:“辛神是生命的给予者。”而汉谟拉比的名字,有学者认为其结合了阿摩利语中的“家族”和阿卡德语中的形容词“伟大”,一些学者则将其整体释读为阿摩利语“Ammurapi”,意为“医者仁心。与名字所昭示的阿摩利人血统相一致的还有汉谟拉比的头衔,他经常自称为”巴比伦之王“,有时则称自己为”父亲“或”阿摩利人土地的王“。汉谟拉比本人具有卓越的军事才能,他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以巴比伦为根据地,采取了适当的战略战术,抓住有利时机,远交近攻,先弱后强,各个击破。在他执政的第三十年,征服了全部苏美尔和阿卡德地区。又过了5年,他结束了长期分裂混战局面,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大业。

汉谟拉比在统一两河流域的过程中建立起来了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设立中央政府机构,派遣专人管理地方,建立其庞大的官僚机构;组建由他直接掌管调动的常备军,并从经济方面保证这些士兵的地位,令之成为专制统治的支柱,使国家有一支随时可以征召的军队;对地方征收各种赋税,同时将水利系统置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下;审察地方神庙账目,控制地方神庙经济等等。汉谟拉比同时极力宣扬王权神授,他说:”安努(即天神)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意为伟大的主人、伟大的先生),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即太阳、正义之神),昭临黔首,光耀大地“,他还自称为”众神之王“,专制王权和神权趋于统一。这种王权神授思想同样体现在他所颁行的法典之中。

《汉谟拉比法典》历史意义

在《汉谟拉比法典》发现之前,已经挖掘出土有一些西亚地区的法典,其中包括《乌尔那木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小国的法典,如《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但这些法典发现时都是(泥板)残片,有的上面只剩下几个条文。而《汉谟拉比法典》仅正文就保存下来了282条,涵盖了刑法、民法与经济,确定了物价与工资,是当今人类了解古巴比伦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的唯一文字史料,使现代人们得以第一次完整地了解古代巴比伦王国时期的法律整体发展运作情况。《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法律法规,如盗窃他人财产必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给予赔偿、诬告和伪证被反坐、法官枉法被重处等,被西方社会沿用至今。

作为人类迄今发现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在考古学研究上的价值不言而喻。而它的价值远不止于此。这部法典集古代两河流域立法之大成,继承发展了楔形文字法的法律传统,使其在立法技术、法律制度等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就其内容而言,汉谟拉比法典堪称两河流域成熟的重要标志,对于法律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首先,法典较为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的社会结构和法制状况;其次,法典为后人进行法律演变的研究提供了材料;最后,法典对于进行古代法律的比较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汉穆拉比法典》在民事规范方面是文明的、进步的。在这一方面,较它晚出1000多年的《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摩西律法》均赶不上它,将它与古代乃至中世纪欧洲某些国家的民事法规相比较,《汉穆拉比法典》的民法水平亦不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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